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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841顾培加与吴永、郑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培加,吴永,郑兄,顾培加,吴永,郑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顾培加,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吴永。被执行人:郑兄。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顾培加与被执行人吴永、郑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二被执行人长年出海干活,行距不定,亦无法对二被执行人进行拘传,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