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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泽华,乾县司法局干部。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申请再审人上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2015年10月,他与张某某合伙收购苹果,在刘某某村子收了四车,刘某某是代办,代办费每斤5分钱。拉走三车,剩下的一车放在果农家,刘某某的苹果有三百多箱。2015年12月6日,刘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催促尽快将苹果拉走,张某某打电话让他前往查看苹果。他去后发现苹果出现问题,遂向刘某某提出与果农协商,应由果农承担保管的责任和损失,刘某某坚决不同意。为此发生争执,刘某某将他软禁其家里,强行将苹果以每斤1.7元卖给其自找的客商,并将苹果款分给果农。卖完苹果后还不让他离开,经派出所出警,才准备让他离开。2015年12月21日,刘某某写好样本,强迫他照抄一遍,即刘某某起诉的51000元条据,当天晚上,他给刘某某两笔款共计12620元,实际欠27380元。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上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在原审时的答辩意见一致,原判对其答辩意见均未采信。原审证据反映,上某某与刘某某算账,苹果款共计59172元,上某某给付刘某某10710元,前次结账余款1910元,剩余苹果款46552元。上某某申请中所述的他给刘某某两笔款共计12620元在算账时已经扣除。根据上某某的述称,做欠条之后给付刘某某12620元,那么欠款额应是38380元,并非上某某所主张的27380元。上某某主张的实际欠苹果款27380元缺乏证据支持;上某某主张他是在胁迫下做出51000元的欠条,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上某某未能提供被胁迫的证据;51000元的欠款包含苹果款和代收费,但苹果欠款和代收费都是基于买卖合同这一法律事实产生,原判是针对独立的诉讼标的进行裁判,并非并案处理;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51000元的欠条署明是欠刘某某的,没有证据显示其他果农对51000元欠款享有权利。因此,上某某的应由果农和刘某某共同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上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皓博审判员  曹都来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应法律确有错误;(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