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史天培、任丘市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天培,任丘市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天培,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东李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34796049-X。上诉人史天培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天培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史天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天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史天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