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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建梅、蒋亚豪、蒋玉堂、赵凤美与蒋绍鹏、杨荣仙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梅,蒋亚豪,蒋玉堂,赵凤美,蒋绍鹏,杨荣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梅,女,1993年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施甸县姚关镇。申请执行人:蒋亚豪,男,2011年5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学龄前儿童,住施甸县甸阳镇。法定代理人:陈建梅,女,1993年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施甸县姚关镇。(系申请执行人蒋亚豪之母亲)。申请执行人:蒋玉堂,男,1954年5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文盲,农民,住施甸县甸阳镇。申请执行人:赵凤美,女,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文盲,农民,住施甸县甸阳镇。被执行人:蒋绍鹏,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施甸县甸阳镇。被执行人:杨荣仙,女,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云南省施甸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施甸县甸阳镇。本院在执行陈建梅、蒋亚豪、蒋玉堂、赵凤美与蒋绍鹏、杨荣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月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绍鹏、杨荣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蒋绍鹏、杨荣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蒋绍鹏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绍鹏、杨荣仙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郭栋廷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会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