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福猛与彭顺方民间借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猛,彭顺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872号原告:张福猛,男,生于1967年12月1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彭顺方,男,生于1971年9月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张福猛与被告彭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福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猛与被告彭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福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福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张福猛负担。审判员 赖居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