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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某、青岛崇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青岛崇杰集团有限公司,王俊鹏,王俊文,王俊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青岛崇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杰,董事长。第三人王俊鹏,男,1969年1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第三人王俊文,女,1972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俊鹏,男,1969年1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第三人王俊学,女,1976年3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俊鹏,男,1969年1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崇杰集团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俊鹏、王俊文、王俊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原申请执行人王某已于2016年6月30日因病去世,其配偶辛某也已于2002年9月18日去世。以上事实有第三人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证明、死亡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王俊鹏、王俊文、王俊学作为继承人应对本案涉及的权益享有权利,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变更为王俊鹏、王俊文、王俊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王俊鹏、王俊文、王俊学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玉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