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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王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28号原告:张建华。被告:王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王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建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