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宗见与被告四川明星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丹福、肖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见,四川明星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丹福,肖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87号原告:刘宗见,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四川明星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州中路207号。法定代表人:汤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袁丹福,男,汉族,1952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肖菊,女,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刘宗见与被告四川明星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丹福、肖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宗见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宗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翠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