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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09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