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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宝华与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华,隋军,烟台宏业物资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华,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隋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宏业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92号东4楼。法定代表人:隋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华与被执行人隋军、烟台宏业物资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