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诉郝光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郝光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110号原告: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负责人:杨守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职工。被告:郝光胜,男,住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与被告郝光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