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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那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4刑初27号公诉机关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某某,女,蒙古族,1966年6月3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乌中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17时许,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乌某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那某某贩卖毒品,民警对被告人那某某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某某镇康某某小区住宅搜查,查获毒品咖啡因疑似物0.3365千克。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检测出毒品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提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定,被告人那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17时许,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乌某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那某某贩卖毒品,后对被告人那某某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某某镇康某某小区住宅搜查,查获毒品咖啡因疑似物0.3069千克(净重)并扣押。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检测出毒品咖啡因成分。另查明,经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那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扣押的毒品咖啡因未随案移送。又查明,被告人那某某系肢体二级残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孟某、杨某证言、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称重记录及照片、抛皮称重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抓捕经过、乌拉特中旗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乌某某派出所情况说明、常口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有偿转让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的行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那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咖啡因0.3069千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那某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那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那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没收毒品咖啡因0.3069千克,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魏 佳人民陪审员  樊学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晓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