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执7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孔国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孔国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孔国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孔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788号之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被执行人:孔国林。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孔国林在中国工商银行13×××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58.4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孔国林在中国工商银行13×××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58.4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