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曾华章、彭飞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曾华章,彭飞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2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责人:魏建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来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曾华章,男。被告:彭飞江,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被告曾华章、彭飞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明华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