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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玉民与陆艳、陆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民,陆艳,陆成全,淮北市新大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647号原告:陈玉民,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陆艳,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陆成全,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新大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陆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玉民诉被告陆艳、陆成全、淮北市新大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艳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