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福利与叶建平、王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利,叶建平,王立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321号原告:王福利,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叶建平,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立成,男,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王福利与被告叶建平、王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以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王福利承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