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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传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366号被执行人张传占,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张传占绑架、抢劫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武刑初字第140、176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9日由本院刑一庭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传占在房地产、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传占居住地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乡政府,张际阳村村委会向本院出具了张传占家困难��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传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武刑初字第140、17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传占应继续履行(2010)武刑初字第140、176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待有能力缴纳罚金时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