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健刚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马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健刚,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健刚追缴罚金一案中[案号:(2015)莫刑初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东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