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炎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和平南路闽西南商贸城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86927405L。法定代表人:蔡金塔,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炎佳,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炎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张炎佳已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漳平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81民初1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艳虹(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