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崔玲玲与何占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玲玲,何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崔玲玲,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何占福,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崔玲玲申请执行何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玲玲与被执行人何占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崔玲玲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法执字第1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