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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西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街道河龙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街道河龙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1246号之三原告:山西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苑北区道路西侧第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宋有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会军,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街道河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街道河龙湾村。法定代表人周海龙,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祥,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街道河龙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山西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街道河龙湾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82元减半收取14041元,由原告山西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李沛聿人民陪审员  王延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浩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