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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958号原告: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婧,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艳玲,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刘艳玲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长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