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福江、王亮盗窃罪陈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苏0205刑监2号原审被告人罗福江、王亮盗窃,被告人陈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王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十二天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罗福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十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7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锡山检诉刑再审建[2017]2号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以本院在对原审被告人王亮数罪并罚时未计入减刑刑期,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王亮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9年12月18日在狱内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6月18日在狱内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4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6年7月9日。被告人王亮在前罪服刑期间被减刑,又在前罪的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且在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锦燕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