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国新、宋贵生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新,宋贵生,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新申请执行人宋贵生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供销合作社本院在执行李国新、宋贵生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执7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