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淑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43号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都县登峰大道一期28号。法定代表人:杨南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系特别代理。被告谢淑红,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交纳清物业费用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黄江豪审判员 卢爱琳审判员 陈梦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