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沧州市现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王保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现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王保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248号原告:沧州市现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73206281W,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万泰阳光花园17号111号。法定代表人:陈秀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茂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国。沧州市现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王保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沧州市现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市现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沧州市现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泊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