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295号原告: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金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灏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