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刑初字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龚正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刑初字60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正,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于无锡市,汉族,大学文化,无锡市某医院检验科原主任,住无锡市滨湖区。2016年6月23日因本案接受审查,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湘意,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6〕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正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龙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正及其辩护人张湘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龚正利用担任无锡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使用、采购医疗检测仪器和配套试剂过程中为无锡市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锡雷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润医药有限公司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供应商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下同)903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6年,无锡市某医院需要增添新的检验设备,经被告人龚正推荐,医院决定使用无锡市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来公司)的仪器和配套试剂。浩来公司在无锡市某医院免费投放了一台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分析仪,并向无锡市某医院供应试剂。2006年至2016年间,浩来公司共向无锡市某医院供应试剂950余万元。期间,浩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为感谢龚正在引进该医疗仪器及采购试剂过程中对其公司的帮助,并希望龚正今后继续给予关照,更多使用浩来公司供应的医疗仪器及试剂,先后80次到龚正的办公室送其现金共计704000元,龚正如数收受。(1)2007年,龚正收受朱某所送现金2次共计4000元;(2)2008年,龚正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0次共计40000元;(3)2009年,龚正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0次共计60000元;(4)2010年,龚正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0次共计80000元;(5)2011年,龚正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0次共计80000元;(6)2012年,龚正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0次共计80000元;(7)2013年,龚正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0次共计120000元;(8)2014年,龚正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0次共计120000元;(9)2015年,龚正收受朱某所送现金8次共计120000元。2.2008年至2016年间,经被告人龚正推荐,无锡市某医院向无锡市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某公司)采购了共计200余万元的检验试剂。期间,雷某公司投资人(原法定代表人)尹某为感谢龚正在采购试剂过程中对其公司的帮助,并希望龚正今后继续给予关照,更多使用雷某公司供应的试剂,先后48次到龚正的办公室送其现金共计170500元,龚正如数收受。(1)2009年,龚正收受尹某所送现金8次共计10500元;(2)2010年,龚正收受尹某所送现金7次共计13000元;(3)2011年,龚正收受尹某所送现金6次共计17000元;(4)2012年,龚正收受尹某所送现金6次共计17000元;(5)2013年,龚正收受尹某所送现��7次共计19000元;(6)2014年,龚正收受尹某所送现金7次共计34000元;(7)2015年,龚正收受尹某所送现金6次共计40000元;(8)2016年春节前,龚正收受尹某所送现金20000元。3.2009年,无锡市某医院向无锡中润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采购了一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并配套使用中润公司提供的试剂。2009年至2016年间,中润公司向无锡市某医院供应试剂共计200余万元。期间,中润公司为感谢龚正在采购医疗仪器及试剂过程中对其公司的帮助,并希望龚正今后继续给予关照,更多使用中润公司供应的试剂,由该公司器械部经理(业务员)叶某先后5次到龚正的办公室给其现金共计29000元,龚正如数收受。(1)2012年春节前,龚正收受叶某所���现金3000元;(2)2013年春节前,龚正收受叶某所给现金3000元;(3)2014年春节前,龚正收受叶某所给现金3000元;(4)2015年春节前,龚正收受叶某所给现金10000元;(5)2016年春节前,龚正收受叶某所给现金10000元。另查明,2016年6月23日,检察机关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受贿线索将被告人龚正带至办案点进行询问,后龚正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龚正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退出现金10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无锡市某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任职文件、《检验科设备及试剂采购流程说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试剂购销协议书》、《报价表》、采购汇总材料、供应商明细账、记账凭证,浩来公司、雷某公司、中润公司的工商资料及仪器、试剂的销售发票,证人朱某、尹某、叶某等人的证言,龚正的《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询问笔录、谈话笔录、讯问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正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90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龚正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又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龚正犯受贿罪,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书认定龚正自动向检察机关投案、系自首,经查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正系初犯、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等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龚正有自首情节、希望对龚正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和(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下:一、被告人龚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龚正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90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 彪代理审判员 顾 瑜人民陪审员 颜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过 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