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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才诉被告李明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李明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313号被告王才,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李明骞,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凌源市北建昌街。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才诉被告李明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王才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王才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