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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1164郭锁宝与刘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锁宝,刘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164号原告:郭锁宝,男,1951年1月1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开发区。被告:刘爱君,女,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汉族,住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锁宝与被告刘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私下已协调好,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锁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锁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由原告郭锁宝负担。审判员  王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