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多武、杨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多武,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多武,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杨志,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建筑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陈多武与杨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陈多武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421执1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志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