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245杨芳与上海菜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上海菜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上海菜帝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K327W-5,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37号锦江之星后面车库。法定代表人:王博。申请执行人杨芳与被执行人上海菜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菜帝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菜帝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9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