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艺红、黄玉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4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艺红,女,1989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抓获,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曾华龙,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玉英,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抓获,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小凤,女,1986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抓获,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8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8日继续对其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艺红及其辩护人曾华龙,被告人黄玉英、黄小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艺红于2015年12月份开始先后纠集并雇佣被告人黄玉英、黄小凤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泉州市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以发放“新生儿补贴”等名义通过拨打诈骗电话699人次,诱骗不特定多数受害人至银行ATM机转账的方式实施诈骗,现已查清诈骗被害人刘某、赵某等人数额共计人民币41674元。期间,被告人黄艺红与他人约定由他人负责在银行柜员机提取诈骗所得的款项后按诈骗数额大小的90%交给黄艺红。经群众举报,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于2016年3月24日在泉州市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艺红的丈夫黄某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现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涉案财物管理专用账户。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三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艺红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艺红具有立功情节;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系初犯,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以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玉英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提出本案的犯意是黄艺红提出的,诱骗手段也是黄艺红教的。被告人黄小凤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提出本案的犯意是黄艺红提出的,且有退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艺红于2015年12月份开始先后纠集并雇佣被告人黄玉英、黄小凤等人经事先预谋,由黄艺红将购买来的新生儿信息交给黄玉英、黄小凤,再由黄玉英、黄小凤冒充为新生儿接生的医生拨打诈骗电话,在泉州市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以发放“新生儿补贴”等名义通过拨打诈骗电话699人次,诱骗不特定多数受害人至银行ATM机转账的方式实施诈骗,现已查清诈骗被害人刘某、赵某等人数额共计人民币41674元。期间,被告人黄艺红与他人约定由他人负责在银行柜员机提取诈骗所得的款项后按诈骗数额大小的90%交给黄艺红。经群众举报,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于2016年3月24日在泉州市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艺红的丈夫黄某代黄艺红退出诈骗款项41674元、代黄玉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代黄小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现全部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涉案财物管理专用账户。另查明,被告人黄艺红等人诈骗得逞后通过专门取款人员取款,尔后再由取款人将款项汇至黄艺红的银行卡内,三被告人被抓获时,尚有部分诈骗所得款项仍在取款人处。另,被告人黄艺红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2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X西路X小区A栋20A室进行诈骗活动,经查,海口市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内抓获了王某2等人。经审讯,王某2及其同案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1月5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王某2及其同案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汇款记录,证实2016年3月15日14时许,其接到一自称是东平县中医院财务科工作人员的电话,她在电话里直呼其名,并说其在中医院生小孩时有个800元的补贴金没有领取,还说出其丈夫的姓名以及小孩的出生编号、姓名,其就相信了。接着,对方又说要将这笔钱汇到其银行卡内,向其要银行卡号,当时其想亲自到中医院去领,但对方说不能领取现金,必须给银行卡才行,其就在电话里将丈夫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告诉她,但对方说在电话中听不清,让其到附近的邮政局去办理。其当时正在家里,也没有和家人商量就直接去邮政局。到了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机后,对方又打来电话说要先看看其银行卡内有多少钱才能转钱,并教其如何操作,还给了一个银行账号,其就按照对方的提示将自己银行卡号输入,同时输入该卡的密码,输入密码后,其马上意识到被骗了,马上将电话挂掉并将银行卡退出,但已经晚了,经查询自己卡里钱的只剩下30多元,被骗了7243元。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转账汇款的提醒短信及与公安机关的短信截图,证实其于2016年3月16日16时03分,被一自称是国家财政部的女子以领取抚育基金为由骗走3068元。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证实其于2016年3月16日9时25分许,被一自称是市中心医院妇产科的人以领取生育补贴800元为由骗走2963元。4、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3月20日13时许,被人以领取800元补贴为由骗走8968多元。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3月21日13时许,被人以领取800元补贴款为由骗走14573元。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其于2016年3月22日被人以领取800元的新生儿补贴为由骗走4859元。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黄艺红系夫妻关系,并不清楚黄艺红平时在干什么,只知道她和黄玉英、黄小凤三人整天在套房里很神秘,问她们什么都不说,自己平时又在经营建材店很忙也不大去管她们。黄玉英来的时候说过是来和黄艺红做点事,具体也不说清楚,而黄小凤平时就经常来家里,所以这次来其也就没多问。至于X小区的租房,是黄艺红自己去租的,自己一周去两三次,也就是过去睡觉和洗衣服,早上就离开。黄艺红从来没有交过什么钱,生活费还是其给她的。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被抓后,她们三人诈骗来的款项41674元以及黄玉英分得的5100元、黄小凤分得的3600元都是其代为退出的。8、证人许某的证言、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收据,证实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的套房系其所有。2015年12月5日出租给一个叫李某3的女人,这个人来签订合同时就是以李某3签订的,留底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这个名字。9、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黄艺红租赁的房屋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涉案财物红色直板X牌手机六部、X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农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三张、兴业银行卡一张、口罩一个、手机电池四块、硬纸一张、联通手机卡十八张、碎卡片(内装剪碎的中国联通手机卡)一袋、黑色U盘一个。10、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金缴款单,证实证人黄某代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70481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11、山东省等地新生儿出生信息,证实被告人黄艺红等人从网上购买到新生儿信息用于诈骗。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相互辨认同案人;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辨认用于诈骗地点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被告人黄艺红辨认取款地点。13、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部分截图,证实从涉案的U盘中获取到上网记录、聊天记录、文件分类等情况,其中包括存有的最近访问记录,疑似含有新生儿家庭身份信息的文档。14、卡号62×××67、62×××24、62×××57、62×××26、62×××71、62×××12、62×××82、62×××33、62×××06、62×××72、62×××16等银行卡的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李某2、赵某、常某、张某等人将被骗款项汇入该账户的情况;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所持有的本人银行卡的交易记录。15、通话记录、泉州丰泽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将在三被告人租住处当场搜查到的六部手机的串号提供给中国联通泉州分公司,由该公司协助调取该六部手机近期使用的通信情况。洗单后,只有五部手机自2016年3月1日以来使用的通话记录,而其中一部没有相关数据。这五部手机的串号分别为X,用于购买“料”(即新生儿信息);X,用于联系取款人员;X,由黄玉英在使用;X,由黄小凤在使用;X由黄艺红在使用。16、泉州市洛江区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计生证明书、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黄小凤因怀孕目前被取保候审。17、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18、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黄艺红于案发后举报王某2伙同他人在海口市龙华区X西路X小区A栋20A进行诈骗活动。2016年11月2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了王某2。2017年1月5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2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19、抓获经过等工作说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1、被告人黄艺红的供述,其于2015年12月份伙同黄玉英、黄小凤在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从事诈骗活动。其先是将购买来的新生儿信息打印出来交给黄玉英、黄小凤,由她们冒充为新生儿接生的医生,骗新生儿父母生小孩有800元的补贴,让新生儿父母与财政局联系领取,并告诉他们财政局的电话,而其则在第二关等着上当的新生儿父母。接到新生儿父母的电话后,其会让他们报一个卡号过来,然后套出他们卡内有多少钱,接着教他们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这样,对方的钱就会转到其能控制的银行卡内。为了诈骗,其除了租房子外,还准备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六部X牌手机以及一些银行卡,并联系了专门的取款人员。诈骗得来的钱,除了扣掉房租、水电费、日用品费用、给取款人员10%的佣金、黄玉英的5100元、黄小凤的4600元外,剩下的就归其所有。在被抓获时,尚有一部分钱还在取款人那里。22、被告人黄玉英的供述,2016年1月份左右,其从晋江来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与黄艺红、黄小凤一起以“领取新生儿补贴”为由进行诈骗。在这段时间,其共分得5100元,都是黄艺红给的现金。23、被告人黄小凤的供述,2016年3月24日15时许,其与姑姑黄玉英、弟媳黄艺红因诈骗在洛江区X小区3号楼7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与黄玉英先负责打电话给一些刚生小孩的人,冒充医院的工作人员,通知他们可以领取一笔新生儿补贴费用。第一关如骗成功,再让他们与第二关的黄艺红联系,黄艺红怎么骗的其就不清楚了。其与黄玉英是没有工资的,都是靠诈骗得手后的10%抽成,过年前其共分得3300元,过年后这段时间其总共诈骗成功两次,一次骗得12800元,按照抽成比例应该是1300元,其有找黄艺红拿300元去做产检,剩下的1000元还没有结算;还有一次是昨天骗的1000元,按照比例应该是100元,但还没有拿到手就被抓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事实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共同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6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艺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玉英、黄小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二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三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艺红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艺红的辩护人提出黄艺红具有立功情节;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系初犯,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且已退赃,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㈠项、第五条第二款第㈡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艺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时缴交)二、被告人黄玉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时缴交)三、被告人黄小凤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时缴交)四、被告人黄艺红、黄玉英、黄小凤暂扣于公安机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1674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七千二百元、赵某人民币三千零六十八元、李某人民币二千九百六十三元、常某人民币八千零七十九元、王某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六十三元、张某人民币四千八百元;五、没收被告人黄玉英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元、被告人黄小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上缴国库;六、没收作案工具红色直板X牌手机六部、X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农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三张、兴业银行卡一张、口罩一个、手机电池四块、联通手机卡十八张、黑色U盘一个,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洪羚燕人民陪审员 施晓娴人民陪审员 郑家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㈡诈骗救灾、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㈠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㈡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㈢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前款第㈠、㈡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