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等6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1173号被执行人刘某,女。关于申请执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1.0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