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齐彬彬与李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彬彬,李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312号原告齐彬彬,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被告李红霞,女,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高阳县。原告齐彬彬诉被告李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彬彬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彬彬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彬彬撤回对被告李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齐彬彬��担。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