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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云龙与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梁开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梁开通,张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5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通榆北路96号。法定代表人:梁开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开通,男,1952年1月15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龙,男,1968年4月4日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开通、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云龙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开通、江苏鑫富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平审判员  陈素娟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