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江西铁立方实业有限公司、杨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江西铁立方实业有限公司,杨冲,张苑,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司,敖添,杨雅琼,江西福汇实业有限公司,黄锦诚,敖国清,李金莲,黄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707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主要负责人:辛中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杰,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平,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江西铁立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路1号A1幢1层7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787965780。法定代表人:杨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冲,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江西铁立方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张苑(系被告杨冲之妻),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富通街6号(锦绣共和)D2幢商铺2层209-210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7878039XL。法定代表人:敖添,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敖添,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杨雅琼(系被告敖添之妻),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江西福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富通街6号(锦绣共和)D2幢商铺2层201-20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7878522XU。法定代表人:黄锦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锦诚,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江西福汇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敖国清,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李金莲(系被告敖国清之妻),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黄敏,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诉被申请人江西铁立方实业有限公司、杨冲、张苑、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司、敖添、杨雅琼、江西福汇实业有限公司、黄锦诚、敖国清、李金莲、黄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铁立方实业有限公司、杨冲、张苑、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司、敖添、杨雅琼、江西福汇实业有限公司、黄锦诚、敖国清、李金莲、黄敏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铁立方实业有限公司、杨冲、张苑、江西荣添实业有限公司、敖添、杨雅琼、江西福汇实业有限公司、黄锦诚、敖国清、李金莲、黄敏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国英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汪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