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任某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9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市**区**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交公司**路车队长,住黑龙江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交公司**路车司机,住黑龙江省**市**区**镇**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1)昂民初��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1)昂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