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何瑞、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何瑞,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法定代表人车志刚。委托代理人金海明。委托代理人刘张君。被执行人何瑞。被执行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瑞、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瑞、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瑞主动将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陕0113执恢281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何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第21幢1单元19层11902号房屋的查封。(预售证号:2010195,合同登记号:Y101230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