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881号原告:于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聂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