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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茂华、吴思平与徐顺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茂华,吴思平,徐顺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386号原告:范茂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吴思平,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徐顺银,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负责人:林维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兵,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从伟,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茂华、吴思平与被告徐顺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范茂华、吴思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茂华、吴思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茂华、吴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00元,减半收取计378.00元,由原告范茂华、吴思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佳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