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193号原告:吴某,住文县。被告:张某,住文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杨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