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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凤鸣与于连生土地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鸣,于连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152号原告:赵凤鸣,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委托代理人:赵强,黑龙江省绥滨县绥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连生,男,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绥滨县。原告赵凤鸣与被告于连生土地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赵凤鸣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赵凤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