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华英浩、林伟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英浩,林伟东,武义县客运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华英浩,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林伟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武义县客运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武阳镇城东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16183。法定代表人:郑水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英浩与被执行人林伟东、武义县客运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伟东所有的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因本案系重复立案,现被执行人林伟东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伟东所有的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