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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2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淼、谭景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淼,谭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2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淼,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洁,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景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王淼与被执行人谭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5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363元,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5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晓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