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因张×1徇私枉法罪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7)京01刑申9号 张××: 你因张×1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9)一中刑初字第1940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张×1所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你的申诉理由是:原案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当,没有证据证明张×1在办案中有徇私枉法的事实;张×1对江民公司报案材料没有任何造假行为;不存在张×1让健桥公司出具虚假的计算机病毒损失证明材料;张×1迫于上司威压,出于生存的无奈,按照上司意志办事出了问题,不属于徇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1是否要求江民公司出具虚假报案材料的问题。根据证人王××、严××的证言及张×1的供述证明,江民公司并未主动就田××案件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报案,该公司的报案材料是根据网监处的要求出具的,其中的IP地址段等主要内容由网监处提供,并经网监处多次修改;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出具的《2005年中国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和《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测月报》证明,江民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所表述内容与该时间段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监测的病毒发作情况并不相符。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张×1按照于×的指令,要求江民公司出具虚假报案材料的客观事实。因此,你所提张×1对江民公司报案材料没有任何造假行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张×1是否让健桥公司出具虚假的计算机病毒损失证明材料的问题。根据证人陈×、魏××、徐×、王××的证言及张×1的供述证明,健桥公司虽遭受病毒感染,但工作人员均表示说不好有什么损失,在张×1的诱导之下,健桥公司才最终出具了严重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虚假损失证明。因此,你所提不存在张×1让健桥公司出具虚假的计算机病毒损失证明材料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你所提张×1主观上没有徇私,是迫于上司压力办事的主张。在案证据充分证明,张×1作为田××案件的主要办案人员,明知田××涉嫌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具备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成立犯罪,而健桥公司并未因病毒感染遭受重大损失,张×1主观明知田××依法不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诱使健桥公司出具了严重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虚假损失证明,其徇私枉法办案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同时张×1的供述证明,其按照于×的指令办理田××案件是为了避免被下沉;北京市公安局纪委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进行警力下沉的说明》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4年、2005年进行警力下沉工作。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证明张×1在参与办理田×案件中存在徇私的主观动机。因此,你的此项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利,对明知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证据等违法手段,使他人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惩处。原判根据张×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