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362号原告: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如,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潞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 晓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晓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