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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生保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宇采掘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生保,南京新宇采掘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齐生保,男,1963年9月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南京新宇采掘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溧水区石湫镇。机构证号码:66736803-0。关于齐生保与南京新宇采掘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停产,相关查控资料见(2014)溧执字727号,目前法人代表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卞卫明执行员  刘 义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