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李华、崔巧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824执439号崔巧菊:本院执行的李华申请崔巧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崔巧菊自动履行,执行金额4625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