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李华、崔巧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824执439号崔巧菊:本院执行的李华申请崔巧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崔巧菊自动履行,执行金额4625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