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远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远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327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戚光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庆,该公司职工。被告刘远光,男性,汉族,1968年8月19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远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远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丹丹 来源:百度“”